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已於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GPS車機規格(即時追蹤系統適用規格):
(一)107年12月1日以後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者,應符合附件七規格。本公告修正後至107年11月30日以前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者,應符合附件六或附件七之任一規格。
(二)107年12月1日以後系統移機者,應符合附件二至附件七之任一規格。
擴大列管對象:
(一)載運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10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二)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廢棄物清除設施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於1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三)載運附件一第53項至第59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2,000公噸以上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四)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超過500公噸未滿2,000公噸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